從消極管理到積極介入
- 李冠輝律師

- 1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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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如何重塑私校治理
如果說《私立學校法》代表的是一種對法人自治的高度信任,那麼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的出現,則清楚標示了政策的轉向。這個轉向,已非是一時政策衝動,看的出來是長期行政實務累積的必然結果。
在退場條例立法之前,主管機關面對高風險私校時,其實處境相當尷尬。理由是一方面,財務惡化、招生不足的訊號早已浮現;另一方面,只要學校尚未正式申請停辦,行政便缺乏明確法律依據主動介入。結果往往是,等到問題全面爆發,能做的只剩善後,換來的就是外界的質疑。
退場條例正是為了解決這種「看得到風險,卻動不了手」的治理困境。其核心精神,不在於加速淘汰,而在於提前管理風險,國家已不再只是旁觀者,而是直接進場接管的「風險管理者」。
新法引入的預警與專案輔導制度,實質上改變了私校與國家之間的權力關係。當註冊率、財務指標或教學品質連續觸及門檻時,學校不再只是被動等待,而必須接受輔導、提出改善計畫,甚至面對董事會重組的可能性。這樣的設計,已經超出傳統監督的範疇,屬於典型的積極治理工具。
值得注意的是,退場條例並未單純以行政命令取代法人決策,而是搭配制度化的權益保障。退場基金的設計,正是為了避免在學校退出市場時,學生與教職員成為「最後承擔者」。這樣的安排,反映立法者對私校退場公共性的明確認知:退場不是單一法人事件,而是牽動多方利害關係的公共議題。
從實務角度來看,這種介入式治理並非沒有爭議。董事會往往質疑國家是否過度干預辦學自由,地方政治壓力也時常浮上檯面。然而,若回到制度初衷,退場條例所追求的,並不是控制私校,而是避免「無序退場」對社會造成的擴散性傷害。
更關鍵的是,新法重新界定了校產的定位。透過限制處分與強化公益性,退場條例明確表態:私校校產並非純粹的法人私產,而是承載公共目的的資源。這一點,正是新舊法之間最深層的差異。
總結而言,《退場條例》不只是補強《私立學校法》的不足,而是象徵私校治理思維的轉型。從消極管理走向積極介入,國家不再只是退場的核准者,而成為風險的管理者。這樣的轉變,是否能在未來十年的退場潮中發揮效果,仍有待檢驗,但可以確定的是,臺灣已無法再回到過去「等學校自己決定」的時代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