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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法之謎:被誤讀的《私立學校法》停辦與解散條款

  • 作家相片: 李冠輝律師
    李冠輝律師
  • 2025年12月22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
——當法人自治遇上結構性退場潮

談到私立學校退場,許多討論直覺地將問題歸咎於《私立學校法》過於寬鬆,甚至認為它成了學校「脫身」的工具。然而,若回到制度設計的原點,就會發現這樣的批評,其實是用今天的困境,反推昨天的法律。


私立學校法》第七章關於停辦與解散的規定,從來不是為了處理大規模退場潮而設計。其立法目的也十分清楚:私立學校是以法人形式存在的公益組織,董事會負有辦學責任,也最了解學校實際狀況。當「辦學困難」已無法克服時,由法人自行決定停辦或解散,國家角色僅在於審查程序是否合法、要件是否齊備。


換言之,這是一套高度倚賴法人自律的制度。


在少子化浪潮尚未成為結構性問題的年代,這樣的設計並不突兀。學校出現營運招生問題,通常是個案;行政機關介入過深,反而可能被質疑侵害辦學自由。然而,當人口結構急遽翻轉,「辦學困難」不再是少數,而是逐年擴大必然到來的常態,私立學校法的侷限便開始浮現。


實務上最棘手的,不在於條文是否存在,而在於條文「怎麼用」。以第70條為例,法律並未具體定義何謂「窒礙難行」、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」,行政機關審查時,往往只能依賴學校提出的財務資料與董事會決議。只要形式要件齊備,主管機關實際上很難否准。


這也導致一個現象:行政只能事後核准,卻難以前端介入。


即便學校財務早已惡化、招生長期不足,在未啟動專法機制前,主管機關仍缺乏明確法律工具介入治理。


從治理角度來看,這不是行政怠惰,而是制度本身的界線所致。私立學校法選擇相信董事會的判斷,也意味著接受其風險。問題在於,當董事會的決策不僅影響法人本身,而是牽動大量學生、教職員與公共資源時,這樣的風險是否仍屬可接受範圍,便成為必須重新檢視的課題。


這正是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出現的制度背景。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並非否定私立學校法,而是補上其未曾打算處理的那一塊:前期預警、強制輔導與權益保障。也因此,在雙軌制並存的過渡期,舊法看似成了「漏洞」,實際上卻只是暴露了其原本的設計限制。


理解這一點,對後續修法討論至關重要。真正需要調整的,不只是條文文字,而是我們對法人自治與公共介入之間界線的重新定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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